名誉权实务
企业遇到博主负面评价时,先固定证据、核验事实、识别主体,再决定投诉、发函或诉讼。合理批评应改进,失实贬损再依法回应。
作者:何麒律师|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商平台产业工作室主任|2026年8月。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,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企业遭遇博主负面评价时,第一步不是公开反击,也不是立刻要求删除,而是先固定电子证据,再核验事实、识别责任主体、评估传播和业务影响。合理批评应当改进;对失实、误导或侮辱性贬损内容,则应依法、分层回应。
六步法的核心是:定性、保全、识别主体、审慎回应、选择路径、证明损失。
“恶意差评”并不是当然的法律结论。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负面评价,即使措辞尖锐,也可能属于正常监督。企业不能以名誉权为由阻断真实、善意的批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。经营信用、商品声誉受到无事实依据的贬损,也可能获得保护。
把视频、图文或直播话术拆成事实陈述、价值判断、引述传闻或侮辱性表达,再核验每一项事实的来源、时间和完整性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列的捏造、歪曲事实,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,使用侮辱性言辞,均可能突破舆论监督边界。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要求综合内容来源、必要调查、时效、可能造成的贬损,以及发布者核实能力和成本来判断。
仅有截屏通常不够。应保存原始链接、账号主页和认证信息,完整内容和发布时间,评论、转发、点赞、收藏、播放量和直播数据,相关商品链接、推广标识、群聊或私信,以及企业资质、检测报告、投诉处理记录。对可能被快速删除或传播较广的内容,可视情况采用公证、可信时间戳或其他可靠方式固定。
账号实名主体、实际出镜人、内容制作方、实际发布者和内容受益者可能不是同一人。还要看是否受品牌方、店铺、MCN、代运营或竞品委托和控制。是否追加共同责任,应以实际控制、共同制作发布、指使传播或获益的证据为基础。
公开说明宜围绕已核实的事实、资质、检测材料和处置措施,避免未经证实地贴上“造谣”“敲诈”“黑产”等标签。回应前评估二次传播、是否暴露更多争议,以及是否应由平台或律师统一对外表达。问题本身确有瑕疵时,说明和整改通常比对抗性表达更稳妥。
不能只说“影响很大”。尽量留存销量订单波动、客户询问或退单、合作中止、招商受阻、售后投诉增加、流量和转化变化,并说明因果。删除、更正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和合理维权费用,常常同样重要。
能否要求平台立即删除?可以向平台投诉或发侵权通知,但不等于平台必须立即下架。通知应包括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。先保存完整内容,避免下架后缺少原始证据。
“仅代表个人观点”就不用负责吗?不当然。不得以观点之名捏造、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表达。专业测评、商业推广账号的核实义务会成为判断因素。
是否应马上发律师函?不宜机械处理。发函前应把事实、主体和诉求核清,并评估二次传播。证据即将灭失时,保全优先。
作者说明:何麒律师,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商平台产业工作室主任,曾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,在杭州执业。官网:heqilawyer.co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