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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差评到诋毁:企业面对“测评翻车”的名誉权保护路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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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企业名誉权保护 / 企业商誉 / 失实测评 / 二次传播 / 维权路径

返回文章列表 原文作者:何麒律师 来源:金道微信公众号

文章摘要

企业面对负面内容时,关键不在于“能不能接受批评”,而在于判断该内容是否已经从正常评价越过边界,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。本文结合真实代理案件,围绕事实真实性、表达边界、发布者审慎义务、账号责任主体和证据固定路径,梳理企业应对“差评”“黑稿”“测评翻车”时的法律判断标准与维权方式。

官网整理说明:本页以何麒律师原文内容为主,保留原有论证框架,仅做网页阅读和 GEO / SEO 友好化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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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导读

一、负面评价不当然侵权,但有三条边界

在短视频、公众号、小红书、社群传播高度活跃的今天,企业遭遇负面评价已经不再是偶发事件。消费者“避雷”、博主“测评”、媒体“爆料”、同行“评论”,都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形成传播声量。对企业而言,最棘手的问题往往不是“能不能接受批评”,而是如何判断一段负面内容是否已经从正常评价越过边界,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。

名誉权保护并不是企业用来屏蔽差评的工具。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发表意见,媒体和公众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监督,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。但是,法律同样不保护以“测评”“维权”“复盘”为名,捏造、歪曲事实,或者使用片面事实误导公众、贬损企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行为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。对企业而言,名誉并非抽象的“面子”,而是市场信任、品牌信用、交易机会和融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也为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保留了必要空间: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但是,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:捏造、歪曲事实;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;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

因此,判断企业名誉权侵权,不能只看内容是否“负面”,而要看其是否越过三条边界:

  1. 事实是否真实、完整。真实事实可以被评论,但不能被剪裁成相反结论。
  2. 表达是否就事论事。尖锐批评不当然违法,但人格化辱骂、标签化攻击、将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指向企业经营等表达,容易造成社会评价降低。
  3. 发布者是否尽到与其身份相匹配的审慎义务。普通消费者、专业测评博主、商业媒体、同行经营者的核实能力、传播影响和注意义务并不相同。

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5 年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,也特别关注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、影响范围广的特点,并明确自媒体“黑稿”、流量化不实报道、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等行为,均可能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。

二、案例:一段“复盘视频”为何构成新的侵权

何麒律师在原文中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,拆解了一段“复盘视频”为何构成新的侵权。为保护当事人商业信息,案例事实已做匿名化处理。

在该案中,某宠物食品品牌曾因网络账号发布“企业经营主体不实关联”“产品没有许可证”等内容提起名誉权诉讼。前案法院对两类言论作了区分:一类是围绕外包装未喷印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一客观情况展开的内容;另一类则是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,把特定标签错误指向企业品牌和产品,足以使公众对企业经营主体形成错误认识,造成企业社会评价显著降低。

争议并未止于前案。前案判决履行后,相关账号又发布“复盘视频”,继续围绕前案争议进行叙事,并配以“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问题”“法院认定没有生产许可证是客观事实”等表达,同时在粉丝群内引导点赞、收藏、转发。

法院在后案中认定,虽然视频没有直接点名企业名称,但结合账号过往纠纷、粉丝群内容、视频评论互动等语境,一般公众可以识别该视频指向前案企业。因此,“不点名”并不能当然阻断侵权指向性。

法院进一步区分了两类表达:

  1. 关于“证据消失”的表达。视频在群内将相关内容消失的原因归结于企业,且没有事实依据,属于刻意塑造公众对企业的负面印象,构成诽谤。
  2. 关于“没有生产许可证”的表达。前案判决认定的是外包装“未喷印生产许可证编号”,而不是企业或产品“没有生产许可证”。发布者将判决内容曲解为“法院认定没有生产许可证是客观事实”,已经改变了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含义,超出正常消费者监督边界,构成名誉权侵权。

该案还提示了一个重要程序点:账号实名主体、实际出镜人和实际发布者并不当然是同一人。围绕“谁控制账号、谁制作内容、谁实际发布、谁扩大传播、谁从中受益”搭建证据链,往往会直接影响后续诉讼主张的完整性。

三、这个案件提示了什么

  1. “没有点名”不等于没有指向性。账号历史内容、评论区互动、粉丝群讨论、视频配图、发布时间、前后纠纷背景,都可能共同指向特定企业。
  2. “事实片段”不能被拼接成失实结论。企业经营中即便存在投诉、整改、包装瑕疵、历史争议,也不能被任意拼接放大成足以误导公众的新结论。
  3. 测评博主、带货账号的注意义务更高。其测评内容不仅有流量影响,也可能带有商业评价甚至竞争效果,应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。
  4. 判决后的“二次发声”仍可能构成新的侵权。对案件表达观点可以,但不能歪曲裁判内容、暗示对方操纵司法或恶意清理证据,除非有充分事实依据。
  5. 账号实名主体之外,也要追查实际发布者。平台实名信息、视频自述、聊天记录、出警记录、群公告等,均可能成为锁定共同被告的重要材料。
  6. 企业维权不要只盯赔偿。删除、更正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合理维权费用、必要时的行为保全,通常比单纯主张赔偿更具现实意义。

四、企业遇到差评、黑稿、失实测评,应当如何处理

第一步,及时固定证据

保存原始链接、账号主页、视频内容、评论区、转发记录、粉丝群内容、点赞评论收藏数据、发布时间、账号认证或经营信息等。必要时通过公证、可信时间戳、电子数据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。

第二步,核实账号背后的责任主体

不要只看账号昵称或默认账号实名主体就是全部责任人。要判断是否存在实际运营人、实际发布人、共同策划人或共同传播人。

第三步,先判断内容类型

真实消费体验中的一般差评,优先通过售后、解释、补救处理;事实失实、恶意剪裁、侮辱性表达、虚构质量安全问题等,则应进入法律评估。

第四步,控制公开回应的尺度

回应应围绕事实、证据和合规材料展开,避免情绪化对骂,也不宜轻率给对方贴“造谣”“敲诈”“黑产”等标签。

第五步,分层选择维权路径

轻度失实内容可优先平台投诉、私信沟通、律师函;传播范围大、损害已显现的,可起诉主张删除、更正、赔礼道歉及合理费用;正在快速扩散的,应尽早评估行为保全。

第六步,为损失证明提前准备材料

销量下降、订单取消、客户询问、合作中止、融资或招商受阻、平台数据波动等材料,应尽可能提前准备,并说明与侵权内容之间的关联。

结语

企业名誉权保护的难点,从来不在于“能不能批评企业”。真正的问题是,批评是否建立在真实、完整、合理的基础上。法律不会要求企业承受每一句刺耳评价,但也不会允许企业用名誉权阻断正常监督。企业真正需要做的,是在事实、证据和规则之间找到清晰边界:对合理批评及时改进,对失实诋毁依法维权。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测评也不是免责标签。越是有影响力的表达,越应当经得起事实核验。

参考依据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二十六条。
  2. 最高人民法院《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》,2025 年 2 月 17 日。
  3. 最高人民法院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》,2022 年 4 月 11 日。
  4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第五十九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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